2021-01-25 16:34:20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抚顺华图
在行政单位干了三十年的临时工,要求增工资,被领导威胁说“不想干了就回家”,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分析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两件事情:单位有没有权力给临时工增加工资?单位有没有权力开除或者辞退长期雇佣的临时工?
1、行政单位是没有权力自行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因为行政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没有其他收入,经费支出中,也没有自行聘用使用人员的专项支出。从程序上来讲,行政单位因现有人员力量不足,又一时无法调剂增加编制,没有办法通过考录的方式增加公务员岗位,需要临时招聘使用一些合同工,这个问题是单位没有权力解决的。单位要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招聘,或者指派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分配各单位使用。也就是说,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招聘权,合同工的人员工资、经费供给,也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的。财政部门会根据人社部门划定的不同档次,给付工资经费,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的支出范围内,给予一些奖励、福利、补助,当然是非常小额的,有些直接就没有。人社部门还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让行政单位自行聘用、使用临时工、合同工,同样是由财政负责供给。
2、行政单位有权力辞退或者开除临时工、合同工。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因为公车改革、机关事务改革等机构改革,后勤服务职能都已经被划转到相应的事业单位承担,或者干脆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各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行政单位,原来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都被要求随机构改革,自行解聘。如果不能解聘的,也纳入了人社部门统一管理的范围之内。尤其是一些长期使用的合同工,超过10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能随意解聘、辞退的。
实际上,如果人社部门不愿意接管单位以前自行聘用的合同工,单位就只有辞退一条途径。依据有二:一是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这是硬性规定,单位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聘用人员费用支出专项,就不得不遵守;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辞退规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服务对象的机构主体发生变化,属于可以解聘“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的情形之一,单位解聘二三十年的临时工、合同工,并不违法。只不过需要按法律规定,给予两倍的经济赔偿。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长期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对自己的工资不满意,可以向单位反映,单位可以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反映,由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统一调整所辖范围内的临时工、合同工工资待遇。这不是单位的权力,是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权力。单位也只有在报销差旅费,增加福利补助、奖金等方面略微补贴一点的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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