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7 15:07:42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抚顺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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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察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公布了陈春秀、王丽丽两个被顶替上大学事件调查的处理结果。同时,公布了该省已经发现的242件顶替上大学案件,都在深入调查处理过程之中。还公布了目前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焦点的两次被顶替上大学受害人农家女苟晶事件,也正在深入调查之中。由此,给众多被顶替上大学受害者一线希望,同时,也给社会舆论热点关注的人们一点安慰。
那么,对于这些事件,在被关注的社会舆论中,许多人都是旗帜鲜明,义愤填膺,共同声讨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也有一些人,对这种事情置若罔闻,不屑一顾,认为是很普通的民间纠纷。甚至,有人还同情故意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家长,为了自己孩子的前程,不辞辛苦,四处求人,运用多方社会关系,为自己孩子谋求幸福,做出了父母应有的努力,可怜天下父母心,用心良苦,值得同情,值得谅解。这种同情简直是善恶不辨、是非不分。毫不客气的说,故意顶替他人上大学,是一个精心策划的违法违纪行为,是一个欺凌弱者、良心泯灭的行为,是一个破坏公平正义的行为,是一个公众无法容忍的行为。详细分析,这种行为有以下7种不良危害:
1,涉嫌长期侵犯他人姓名权、侵犯他人名誉权。
顶替他人上大学的人,首先是顶替他人的姓名,这是明显的长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同时,他又冒用他人姓名参加工作,继而走向社会,更是长期侵占他人姓名、长期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这在《民法通则》里是严重违法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由此可见,顶替他人姓名上大学,并且冒用他人姓名参加工作,这就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2,涉嫌长期侵犯他人人身合法权益。
盗用他人姓名顶替他人上大学,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经过长期努力报考大学的合法成绩。顶替他人上大学毕业后,又假冒他人姓名参加工作,长期侵犯他人人身合法权益,这也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3,涉嫌用欺诈手段,长期骗取个人非法利益。
顶替他人上大学,已经涉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高考成绩。同时,假冒他人姓名参加工作,又涉嫌利用诈骗手段,长期骗取国家机关非法利益,这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看来,冒用他人姓名及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虚假档案、欺骗国家机关获得工作,从而获取个人非法不正当利益,应属违法行为,
4,涉嫌伪造国家公机关公文、伪造身份证件、伪造个人档案犯罪。
从山东省公布的顶替他人上大学案件情况看,在顶替他人上大学过程中,涉及到顶替者所在地相关中学、招生办、教育局、派出所、公安局、相关高校等相关部门公职人员,帮助顶替者伪造相关身份证件、伪造相关个人档案,伪造相关机关公文等,从而,成功实现顶替他人上大学的目标,更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相关公职人员违法帮助他人顶替上大学,受到采取法律惩处,是罪有应得的。
5,涉嫌行贿受贿,助长和滋生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腐败,导致国家相关机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
在实施顶替他人上大学过程中,人们不难想到,顶替他人上大学的发起人,必然要动用各种社会关系资源,必然要涉及行贿受贿等不良行为。由此,必然要助长和滋生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从而,才导致国家相关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帮助顶替他人上大学关系人实施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失职渎职的不良现象。《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顶替他人上大学过程中,相关国家公务人员帮助顶替者实施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本身不仅存在腐败问题,而且,也是具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肃的惩处。
6,严重破坏国家高考法律制度,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毫不客气的说,故意顶替他人上大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是严重破坏国家《考试法》、《教育法》的行为,特别是非法剥夺他人接受高等教育权利,更是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是令社会公众不能容忍的行为,更是令被顶替受害者长期受到侵害的良心泯灭行为,所以,必须要得到依法惩处。
7、部分国家相关机关公职人员失职渎职,严重败坏国家机关社会形象,严重败坏国家公信力。
我们知道,经过国家各方面努力建立起来的高考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体现,是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根本体现,尤其是给许多学生特别是农家贫困学生,通过努力学习改变自己的命运、并且为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一个根本保证。而那些故意顶替他人上大学的违法行为,自然是破坏了国家高考制度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更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公信力,在社会上的不良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必须要及时有效得到纠正。这一次,山东省公布的陈春秀、王丽丽两个被顶替上大学案件中,涉及多达46名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受到法律制裁,可见这些人肆意破坏国家机关形象严重程度如何。
总之,顶替他人上大学是一种良心泯灭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国家公信力的行为,必须要得到严厉的惩处。同时,也要运用相关法律程序,确保被顶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恢复和应有的补偿,让顶替他人侵害者付出沉重代价,让违法违纪公职人员受到制裁,让被顶替受害者得到心灵安慰,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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