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16:27:08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热点概况
近日,“史上最严村规”引发热议,有乡村在“公告”中明确规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一切从简,杜绝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对此,民俗学家王作楫从吉祥文化的角度出发,诠释了婚丧嫁娶、红白喜事、生日寿诞等活动背后所蕴含的意义,他认为,这些属于人生礼仪,恰恰应当遵守,而不是一禁了之。但他同时强调,民间“有百里不同俗、十里不同风”的说法,在尊重各地不同风俗的基础上,要提倡雅俗,杜绝陋俗和庸俗,铺张浪费是不应该的。
“首先讲,满月、寿诞等等,这些活动是人生礼仪,是吉祥文化的一部分。”王作楫告诉新京报记者,“人生礼仪是一生所应当遵守的礼仪,而一生的礼仪开始于一个‘三’,结束于另一个‘三’。”
据王作楫介绍,第一个“三”叫洗三。
“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这天要请吉祥姥姥给婴儿洗澡。‘洗三’之后,是满月,剃满月头是满月活动最重要的一项。婴儿的胎毛不能剃光,要在头顶卤门处留一撮毛,民间管这撮毛叫‘鬼见愁’,从生理到心理都是起到保护孩子的作用。”王作楫提醒说,“满月代表着一个家庭人丁兴旺,是喜事,不论官俗还是民俗,都要办,但是,不大办,是亲人之间的祝贺活动,因为,婴儿还很小,不宜喧闹。”
再就是“百天”和“抓周”。“婴儿长大到100天的时候,这一天叫百天,又叫百岁。满一岁的活动,叫抓周,《红楼梦》对抓周有详细描写,幼儿随意抓取身边的玩意,实际上,也代表着家族对孩子的期许。”王作楫说。
此后,每年过的生日,60岁以后过的,叫寿诞,都是人生礼仪的一部分。
而人生的第二个“三”,是人生结束后,在第三天下葬出殡。这天叫“接三”,或“送三”,是亲人与逝者之间的告别仪式,所以,也特别重要。
王作楫说,“婚丧嫁娶、红白喜事、生日寿诞、满月周岁等等,这些都属于人生礼仪,是吉祥文化的一部分,应当遵守。”他同时强调,“民俗中有些是健康的,有些是陋习、是低俗的,庸俗的,比如,某地有棒打新郎的习俗,曾经就发生了新郎被直接打死的,这些属于陋俗,比庸俗还害人。”
“我们在尊重各地风俗的基础上,要杜绝陋俗,坚持健康的雅俗,俗中带雅,土中有洋,这便可以。”王作楫说。
主流观点
@新京报:在中国的“乡治”传统中,乡规民约占据重要的地位。北宋时就有蓝田《吕氏乡约》,重道德教化,后经大儒朱熹编考增损,为此后历代沿袭。明代时,出现了乡约讲读制度,不只讲枯燥的国家律令条文,而是辅之以道德事迹、格言谚语,使得乡村民众能喜闻乐见。清代乡村治理继续沿用乡约讲读的方式,虽然基层推行中不免形式化,但仍有不少村民受到教化的事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氏聪:传统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能发挥独特作用,是因为自《吕氏乡约》以来,它就主要是民间性的,是“人民的公约”,是村民族人共同约定的规范,自然认同它,遵从它。
@中国社会科学院更甜:传统的乡规民约虽然也不乏惩罚条款,但更主要是“德治”性的规范,德业相劝、患难相助等,包括明清时的讲读制度,都诉诸道德教化,通过内化的道德影响众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胡歌:在社会经济层面,传统的小农经济,儒家的伦理道德,以及乡村中宗族组织的强大影响力,也是其效力发挥重要的保障。
深度分析
(一)关注点一:村规民俗没落的原因
1.制定缺乏民主参与,村规民约变成少数村干部拟定的条文。
2.尽管村规民约是乡村自治规范,但对于受其约束的村民而言,无疑是一部“准法律”。
3.现代法律的正当性基础,很大程度来自其民主性,村规民约这一自治规范鼓励什么、禁止什么,当然也需要村民的广泛参与;
(二)关注点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对策措施
1.作为乡村治理的引领者,基层党支部可以先形成建议,由“村两委”形成村规民约初稿。
2.在全村公开征集意见,并组织村民代表积极讨论。
3.经过村民广泛的民主参与之后,整合意见,进行修改,再经过党群议事会、村民大会等形式审议通过。
4.最后予以公布实施。村规民约制定中充分运用民主方式,既能使村民及早知晓其具体内容,又可通过民主参与增加对其认同度,能有效解决宣传和实施脱离的难题。
面试模拟
有些地方,不好的乡村民俗受到追捧,好的乡村民俗日渐没落。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乡村治,则国家安。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乡村的善治、乡风文明的培育得到更多的关注。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重点强调了村规民约在培育乡风文明中的作用,提出村规民约“全覆盖”。因此,各地出现了制定或修订乡规民约的热潮。但冷静观察后会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明显的是,这些公约既无法接续乡规民约的乡治文化传统,又无法与当下乡村治理有效配合,村民们不知晓,村干部用不上。
在浙江的一些村庄,虽然有村规民约,但它们流于形式,或者仅仅用于宣传。笔者到诸暨市某村调研,问及村规民约时,驻村干部答称:“村规民约原来也有,就挂在村委会的墙上,但村委会房子修整后就不挂了。我们这村规民约也就是个形式,没什么看的,各个村都一样。村里有些矛盾或者纠纷,还是靠风俗习惯,潜移默化地影响和解决。”该村处于经济商贸发达地区,村民们多从事汽车配件等经营,普遍较为富裕。因此,乡村的公共事务多是围绕着经济商贸展开,村规民约不被重视,并且与乡村治理缺乏有机连接。
还有些村庄,虽然村规民约等村务管理的制度都有,也有村务公开等配套措施,但被人为操纵,村务公开、招投标都流于形式,导致村干部贪腐屡屡发生未能实现乡村治理的公正。
也就是说,既有的村规民约仅偏重于倡导、宣传性内容,与村庄治理中的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关键问题无关,导致村规民约的治理实效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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